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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储菜籽油收购政策发布 |
来源: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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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证食用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促进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油菜籽收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规定: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执行区域为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执行主体是中储粮总公司安排其直属企业、具有中央储备油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罐容量、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有一定资质和良好信誉、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执行国家临时收储菜籽油任务。采取由委托收储企业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2.5元/斤(国家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执行期限冬播油菜籽产区为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市);春播油菜籽产区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包括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
《通知》要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每5日将分库点油菜籽收购进度、价格、国家临时存储油加工、入库数量等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农发行。各委托收储点(含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每5日将本库点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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